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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怎样管网络经济
2007-11-06 11:55:44.0

■“抢注中文域名”成为本月最受关注的热点之一
■由此证明互联网这一虚拟社会正在迅速变为现实
■互联网最重要的内容———电子商务在猛烈挑战现有法律
新闻事实
■事实一:
网络经济挑战“老”法律
我们已经不断听到由电子商务引起的纠纷。一家公司网上销售扫描仪,从
1500块钱降到700块钱,当用户拿着钱和订货号提货的时候,厂家不卖给他,说这个
价钱根本接受不了。最后找到经营电子商务的公司,他们又说事先跟销售单位协调
好了的,公司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而已。这个案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我国在电子
商务领域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。
《光明日报》9月20日也报道了两起网络纠纷案。其一:一8岁的男孩在购物网
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,订购了一台小型打印机。当货物送到家里后,小孩的
家长拒绝接受。交易的双方因此发生纠纷。
法律界对此案有争论。有人认为,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媒介,但不是新的社会关
系。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,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,所以,它不
是新的法律关系,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调控。而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,不满
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。所以,本案中家
长有权拒绝购买。这些人提出,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中明确规定对方当事人的年
龄,或在合同履行中不与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交易。对家长或其他监护人
来说,应该告知家中的儿童或心智不成熟的人,不能在网上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或只
能签订特定的小额、简单的电子商务合同。也就是说,无效的过错责任应当由网站
独立承担。
另一些人认为,这种依据传统的法律规范作出的判断有失偏颇。因为8岁男孩是
以其父的身份证号码进行购物的,而身份证中已经载明了购物人的年龄等信息。网
站没有也不可能审查身份证的来源。也就是说,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,
对合同的无效不应当承担责任。8岁男孩的父亲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有关证件,致使孩
子冒用自己的身份购物,其后果应当由自己来承担。
但是,不少人把电子商务的过程当做一件有趣的事情来做,根本没想到也不可
能踏踏实实地履行合同,容易出麻烦,如果没有限制规则,电子商务就没有信用、
无法履行。那么怎样进行限制呢?而且,如果男孩伪造身份证,或盗用他人的名义
进行商务活动时,应当如何确认其效力?
其二:北京某高校薛某收到美国某高校通过国际互联网发来的为其提供1.8万
美元奖学金的电子邮件。但有人冒用其名义向该大学发去了一封电子邮件,谎称薛
某已经接受其他学校的邀请,回绝了该所大学。大学将这份奖学金转给了别人,薛
失去了一次赴美深造的机会。
薛某经过调查后向法院起诉,要求同学张某承担赔偿责任。而起诉的依据是,
在向美国大学发出拒绝信的当天,有人证明张某曾经在发出电子邮件的试验室里,
张某本人也承认在当天曾经到过试验室,但拒绝承认电子邮件为其所发。原告的证
人证明,当时只有张某一人在试验室,并在拒绝信发出的4分钟前,曾用同一台电脑
往美国发送过电子邮件。试验证明,关机后重新开启该电脑需运行5分钟后方可进入
发电子邮件的状态。有人证明在张某关机后与其一同回到宿舍,所以不可能有别人
在4分钟之内用同一电脑发出拒绝信。被告则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拒绝信的发出是
被告所为。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有关证据,认定被告侵权。
在电脑日益普及的今天,单靠这些证据已经很难作出判决。那么,法院今后遇
到这样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?在实践中,有些国家推行所谓的签名制度,就是通
过手写签名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。但是利用互联网从事交易,手写签名往往非常困
难。因此,承认数字签名成为各国立法的选择。
■事实二:
网络律师日益走俏
在因特网深入影响社会方方面面的同时,它也迅速地影响着以严谨为特征的律
师业。两年以前,美国一位就读于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想利用自己学过的网页设计知
识寻找一份暑期工。他跑遍了纽约、克利夫兰和华盛顿,却找不到一家有网上业务
的律师行。一年后,同样在这些城市,却有30多家公司面试了他,网络法专业的学
生转眼间成了抢手货。
网络经济的崛起对这类律师的需求与日俱增,这些律师的任务是把另一个时代
编制的法律应用或适用于迅速改变的社会。1997年,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
法学教授开始跟踪调查在因特网上授课或开设研讨会的教授情况,当时全世界只发
现有25位,今天,此类教授已有188位,其中包括75所法学院的100位教授。波士顿
的萨福克大学法学院已开始提供这方面的专业学位,毕业生可以得到法律学历证明。
哈佛、耶鲁和加利福尼亚等法学院率先设立了因特网法律研究中
■由此证明互联网这一虚拟社会正在迅速变为现实
■互联网最重要的内容———电子商务在猛烈挑战现有法律
新闻事实
■事实一:
网络经济挑战“老”法律
我们已经不断听到由电子商务引起的纠纷。一家公司网上销售扫描仪,从
1500块钱降到700块钱,当用户拿着钱和订货号提货的时候,厂家不卖给他,说这个
价钱根本接受不了。最后找到经营电子商务的公司,他们又说事先跟销售单位协调
好了的,公司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而已。这个案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我国在电子
商务领域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。
《光明日报》9月20日也报道了两起网络纠纷案。其一:一8岁的男孩在购物网
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,订购了一台小型打印机。当货物送到家里后,小孩的
家长拒绝接受。交易的双方因此发生纠纷。
法律界对此案有争论。有人认为,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媒介,但不是新的社会关
系。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,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,所以,它不
是新的法律关系,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调控。而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,不满
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。所以,本案中家
长有权拒绝购买。这些人提出,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中明确规定对方当事人的年
龄,或在合同履行中不与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交易。对家长或其他监护人
来说,应该告知家中的儿童或心智不成熟的人,不能在网上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或只
能签订特定的小额、简单的电子商务合同。也就是说,无效的过错责任应当由网站
独立承担。
另一些人认为,这种依据传统的法律规范作出的判断有失偏颇。因为8岁男孩是
以其父的身份证号码进行购物的,而身份证中已经载明了购物人的年龄等信息。网
站没有也不可能审查身份证的来源。也就是说,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,
对合同的无效不应当承担责任。8岁男孩的父亲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有关证件,致使孩
子冒用自己的身份购物,其后果应当由自己来承担。
但是,不少人把电子商务的过程当做一件有趣的事情来做,根本没想到也不可
能踏踏实实地履行合同,容易出麻烦,如果没有限制规则,电子商务就没有信用、
无法履行。那么怎样进行限制呢?而且,如果男孩伪造身份证,或盗用他人的名义
进行商务活动时,应当如何确认其效力?
其二:北京某高校薛某收到美国某高校通过国际互联网发来的为其提供1.8万
美元奖学金的电子邮件。但有人冒用其名义向该大学发去了一封电子邮件,谎称薛
某已经接受其他学校的邀请,回绝了该所大学。大学将这份奖学金转给了别人,薛
失去了一次赴美深造的机会。
薛某经过调查后向法院起诉,要求同学张某承担赔偿责任。而起诉的依据是,
在向美国大学发出拒绝信的当天,有人证明张某曾经在发出电子邮件的试验室里,
张某本人也承认在当天曾经到过试验室,但拒绝承认电子邮件为其所发。原告的证
人证明,当时只有张某一人在试验室,并在拒绝信发出的4分钟前,曾用同一台电脑
往美国发送过电子邮件。试验证明,关机后重新开启该电脑需运行5分钟后方可进入
发电子邮件的状态。有人证明在张某关机后与其一同回到宿舍,所以不可能有别人
在4分钟之内用同一电脑发出拒绝信。被告则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拒绝信的发出是
被告所为。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有关证据,认定被告侵权。
在电脑日益普及的今天,单靠这些证据已经很难作出判决。那么,法院今后遇
到这样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?在实践中,有些国家推行所谓的签名制度,就是通
过手写签名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。但是利用互联网从事交易,手写签名往往非常困
难。因此,承认数字签名成为各国立法的选择。
■事实二:
网络律师日益走俏
在因特网深入影响社会方方面面的同时,它也迅速地影响着以严谨为特征的律
师业。两年以前,美国一位就读于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想利用自己学过的网页设计知
识寻找一份暑期工。他跑遍了纽约、克利夫兰和华盛顿,却找不到一家有网上业务
的律师行。一年后,同样在这些城市,却有30多家公司面试了他,网络法专业的学
生转眼间成了抢手货。
网络经济的崛起对这类律师的需求与日俱增,这些律师的任务是把另一个时代
编制的法律应用或适用于迅速改变的社会。1997年,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
法学教授开始跟踪调查在因特网上授课或开设研讨会的教授情况,当时全世界只发
现有25位,今天,此类教授已有188位,其中包括75所法学院的100位教授。波士顿
的萨福克大学法学院已开始提供这方面的专业学位,毕业生可以得到法律学历证明。
哈佛、耶鲁和加利福尼亚等法学院率先设立了因特网法律研究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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